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发稿时间:2019-06-06浏览次数:10

 

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三动、三化”战略,培养和建设一批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水平的优秀创新团队,提升我省高校科技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动重点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支持办法》、《吉林省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决定启动“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旨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作用,促进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倡导和培育团队精神,凝聚和培养一批优秀的创新群体,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动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进而推动高校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创新团队是紧密型创新研究群体,以优秀学术带头人为首席专家,以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团队成员,能够围绕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结合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进行具有开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以及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遵循“整合资源,支持重点,突出特色,动态发展”的原则,依靠项目研究为载体,主要目标任务是培育和产生原创性重大科研成果,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创新人才群体,鼓励大胆探索,倡导学术争鸣,推动学科交叉,促进合作、交流、竞争,营造拔尖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创新团队计划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六条  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归口负责“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发展规划、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自“十二五”开始,每三年计划周期内遴选10个左右省级创新团队。

第八条  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仅限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已获得国家、教育部支持计划等资助者,不在本计划支持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建设的创新团队,其整体研究实力和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具有明显的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的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申请建设的创新团队必须具备开展创新研究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一般应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学科为依托。

第十条 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敢于创新,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是在本校全职工作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主持人或首席专家、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或方向负责人、省特聘教授等中青年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现任校(院)级领导干部不得作为团队学术带头人申报。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集体(一般应为8人以上),研究方向明确稳定、专业知识结构合理。团队具备长期稳定合作的研究基础,近五年以来,团队中主要学术骨干合作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并合作承担有国家级科研项目(以任务书为准)。

团队研究骨干一般由4-6人组成,每人均应具备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具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同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近3年曾主持过省级及其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且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5CSCD核心库期刊(其中第一作者论文不少于1/2,下同)学术论文或有4篇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或有1项发明专利,能够为今后23年内取得重大突破起到关键性作用。

团队其它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较强的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近三年主持过厅级以上课题,至少发表2CSCD核心库期刊(或1篇本学科一级期刊)学术论文或有2篇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或有1项发明专利。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分批实施,每三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教育厅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行限额申报。省教育厅根据我省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水平核定申报名额。申报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建设的创新团队,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教育厅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申请书》,并提供有关附件材料,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审核。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进行遴选、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要对申请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推荐意见。所在高校要对申请创新团队配套经费、实验场地、设备、研究人员等方面签署具体意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按照“依靠专家、鼓励创新、科学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成立“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

评审委员会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作风正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候选;

2.参与对入选团队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3.研究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现场考查、面试答辩、集中评议、投票评选,省教育厅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支持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在审阅申请创新团队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考查、听取申请团队学术带头人演讲汇报、质疑、集中评议等程序,按照规定的支持计划数量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集中评议、投票评选阶段,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并签名,由省教育厅批准公布。

第二十条  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为公示期。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教育厅领导审定。公示结束后无异议者,省教育厅正式行文公布。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建设期限为三年,每个创新团队争取省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获准立项建设的创新团队所在高校要给予相应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资助的创新团队,省教育厅积极争取和支持其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并优先推荐其竞争教育部的创新团队资助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优秀创新研究群体。

第二十四条  高校要对创新团队成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出国进修、岗位聘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对创新团队引进高水平人才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创新团队探索和建立运转灵活、高效有序、效率优先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立项通知后,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报省教育厅备案,作为高校创新团队验收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获资助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入选团队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高校应主动对创新团队的工作动态跟踪、了解,制订并实施本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创新团队的成长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二十七条  创新团队建设实行学术带头人负责制。学术带头人负责支持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筹措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年度经费预决算,安排接受省教育厅和学校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团队核心成员变动等,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人员调整的书面报告,省教育厅视情况作出重新聘任团队带头人或取消该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创新团队建设要有明确的高层次后备人才培养目标,要着眼于团队成员整体素质提高,以项目建设为载体和手段,吸引、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杰出学者,引进、培养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质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造就一批能够进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创新研究群体资助计划”、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的学术团队。

第三十条  创新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成员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和讨论,营造自由探索、相互激励、开拓创新、宽容失败、团结合作、共享成果的良好学术氛围。资助期内至少应组织一次国际性学术研讨会或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入选团队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据实列支,专款专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团队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团队负责人按照团队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的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团队资助经费。资助经费的主要用途为:科研业务费和项目管理费、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科研材料费、协作费、成果鉴定费及其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费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经费决算表》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二条  创新团队应努力取得标志性科研成果,应有一定数量的由核心成员共同发表的学术论文。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计划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进行成果鉴定等,均应标注“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University of Jilin Province,英文缩写为“IRTSTJL”)字样。

第七章  考核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分阶段目标管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  获资助创新团队应按年度由创新团队带头人填写《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年度进展报告》,由所在高校于每年1130日前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五条  教育厅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组采取现场考核或公开答辩方式对创新团队进行检查。合格的团队按计划拨付后续的经费,计划执行不力的团队缓拨或停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考核团队成员学术职务及学术影响的变化;争取到的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获奖情况;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及其被SCIEIISTP收录情况;形成有关知识产权情况;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三十七条  资助期满后,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创新团队的科研业绩进行评估验收,入选团队须达到省、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所具备的基本条件视为合格;达不到标准者,可申请延期一至两年验收;验收未通过者,取消其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称号。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才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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