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 鉴定管理办法》(2016年5月重新修订)的补充通知

发稿时间:2019-06-08浏览次数:10






吉社科规划通字[2016]06







关于《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

鉴定管理办法》20165月重新修订)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管理办法》(20165月重新修订)中的有关内容,现将本《办法》部分条款的补充内容通知如下:

1、本《办法》第5条中关于课题组成员变动问题补充如下:“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变动原因限于原有人员出现调离本校、退休、离世等情况方可补充变动,其中前两者必须征求本人的变动意见,其它情况一般不得变动,否则不予结项”。

2、本《办法》第21条中关于提高在研项目成果质量问题补充如下:“以研究报告形式结项鉴定的成果,申请结项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成果重复率检测报告》,复制比小于20%视为合格,方可上报申请结项,否则申请结项不予受理。”

上述补充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社科规划办

2016531

关于《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doc